第一条 为了有效有序推进学校申硕立项工作,规范学校同其他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日常管理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导师负责制。学科建设办公室代表学校实施校级管理,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认定及相关政策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须具备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品质,治学严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联合培养期内有培养硕士研究生所必需的科研经费,且须符合联合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我校教师须参加联合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经联合培养单位批准,取得联合培养单位导师聘任证书或相关证明,且受聘为联合培养单位硕士生第一指导教师,方可开展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需在研究生入学(联合培养单位)第一学期,将受聘证明提交所在学院,学院统一向学科建设办公室申请认定。
第六条 学校教师为硕士研究生第一导师,每带一名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给予指导教师20分/年的工作量,纳入年终绩效。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与所指导的研究生共同署名的科研成果,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类成果)、第二作者(论文类以外成果),白城师范学院作为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学校按第一单位第一作者认定为教师科研成果。
第三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基本条件
第八条 学校与其他院校联合培养,第一导师为白城师范学院的在职教师,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要求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热爱科学事业,团结合作,不存在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到学校学习、实践、实验期间,原则上不能影响联合培养单位的学习任务。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联合培养条件的研究生需认真阅读“联合培养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办法”,下载相关表格,认真填写,并报送导师、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审批。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培养时间、论文内容、知识产权、保密、安全责任及待遇等)。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报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审批。
(三)“联合培养研究生补助申请书”“联合培养研究生宿舍申请表”“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
第十二条 报到、注册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报到前,由导师提前向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宿舍申请表”,统一安排住宿。研究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研究生课程成绩单,“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联合培养研究生补助申请书”“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到学科建设办公室报到,统一建档管理。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初,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学科建设办公室注册。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待遇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医疗保障由其学籍所在学校(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学校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住宿费按照学校住宿费标准收取,并在本学年以联培奖学金形式全额发放。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报到后,向学校申请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生300元/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导师给予一定数额的助研费(自然科学类每生至少200元/月,人文社会科学类每生至少100元/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学校每学期报销1次往返到联合培养单位车费(不含补助及住宿费用)。
(三)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的安全、保密教育等相关活动,可申请办理学校网络信息服务、图书馆学习服务。
第十四条 联培奖学金、生活补助金发放,日常管理及毕业离校
(一)联培奖学金、生活补助金由学校统一管理,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提供发放奖学金、补助金学生名单,提交发放申请至财务处,财务处根据提交申请予以发放。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因出国或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暂停对其发放生活补助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不补发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的生活补助金。对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毕业月份下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生活补助金。
(三)如遇疫情,联合培养研究生日常管理需要符合疫情期间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开学校前,必须到学科建设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由导师负责监督。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校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工作相同。未办理离校手续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将不予发放最后一期生活补助金,导师将不予计算相应工作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白城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白师院字〔2017〕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