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 号)、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厅字〔2019〕5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良好学术环境,促进学术进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员工(含临时工)、联合培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其他以白城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与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强化监督、教惩结合、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各学院(部)承担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 各类项目和科技奖励申报与受理、 评审与立项、 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表等过程。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六条 人力资源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规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七条 科研处在科研项目过程管理、科研经费使用、科研平台管理、人才引育、教职工业绩考核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成果、科研过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八条 各学院(部)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各学院(部)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在新生入学、教师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中期检查、验收等重要环节开展科研诚信督导。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有意违背科研事实问题的人员,各学院(部)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十条 各学院(部)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成果发表、科研项目申报、科研经费使用等诚信承诺制度,保证科研过程完整性,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管理,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各学院(部)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二条 崇尚学术民主、尊重他人学术话语权,反对门户偏见和“学阀”作风,不得利用行政职务或学术地位压制不同学术观点,不得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以职务、职称等特定关系为由进行项目申报排序。
第十三条 反对科研领域“圈子”文化。打破相互封锁、彼此封闭的门户倾向,破除各种人情和利益关系。抵制各种人情评审,在科研项目、各类评奖、人才引育、教职工业绩考核等各种评审活动中不得“跑关系”,不得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一经发现这类行为,立即取消参评、评审等资格。
第十四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项目组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认定与调查
第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有意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二)承担的科研项目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结项,随意申请变更项目组成员,擅自超越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
(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观点、数据、图片、音视频、文字、研究方法和他人未发表的研究成果等)。
(四)伪造无法通过重复实验而再次取得的样品,或者编造能为论文起支撑作用的科研数据、图片、资料、注释、参考文献、资助来源等。
(五)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资料、图片、实验数据、调查数据等,使原研究成果本意发生改变。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代投或者为他人代写代投论文;买卖项目申请书,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项目申请书。
(七)委托他人以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容。
(八)在学术论文投稿时,向期刊方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及评议意见;在科研项目申报时,提供虚假推荐人及推荐意见。
(九)学术论文一稿多发,科研项目重复申报(在未说明的情况下重复发表自己已经发表文献中内容的行为,以相同内容重复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的行为)。
(十)学术论文涉及的研究违背研究伦理(例如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未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伦理审批、超出伦理审批许可的范围、存在不当伤害研究参与者,虐待有生命的实验对象,违背知情同意原则等)。
(十一)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未经署名作者同意在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项目负责人允许标注资助基金项目;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
(十二)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评定、教职工业绩考核、硕士研究生导师增列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十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十四)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科研失信人员库,具有上述科研失信行为之一的人员,应列入科研失信人员库,实行“零容忍”,在晋升使用、表彰奖励、项目申报等方面“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并认定科研失信行为,接受对科研失信问题的举报,对有关科研失信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学校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确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由校学术委员会记入学校科研失信人员库。
第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各学院(部)对相关科研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解除聘用合同、开除学籍、撤销学位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
(二)取消有关项目立项资格、撤销项目,停拨未拨付经费或追回结余经费。
(三)在当年先进评选、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项目等申报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一定期限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不得申报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项目等。
(四)如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 申诉
第二十一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接到申诉后,立即启动工作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三条 被调查人仍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