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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2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审〔20193号)、《白城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承担的纵向、横向及学校自筹科研经费等。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科研经费财务决算进行审签,以及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是指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对其经费财务决算进行的审签。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以下简称“自审”)。主要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或全部科研项目从立项、预算批复、项目执行以及项目结题的全过程进行审计,涵盖科研项目涉及的各类经费收入、支出、内部控制、项目管理等情况。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学校安排,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学校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委托经费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与财务收支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大宗物资(服务)采购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工作做好结合与协调,科学整合审计资源,提升审计效果。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2.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

3.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4.科研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以及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无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5.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自审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包括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对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权限分工情况;

2.科研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的规范性,核算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3.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的到位情况,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4.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科研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和遵守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办法,用于设备、软件、材料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执行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的情况,重点关注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

  5.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资产出入库管理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情况,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  

6.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清理账目、确定科研经费支出情况,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7.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包括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完善有关签字或盖章手续后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

2.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将经费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相符、不准确、不真实,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4.审计处审签中如发现经费开支内容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审计意见,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意见的落实。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移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进行处理;

5.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将全部报送资料返还送审人。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2.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要进行审前调查,向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了解情况,进行协商和沟通,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处,并抄送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提出送审资料清单和审计要求;

4.审计处牵头组织召开由科研处、财务处、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告知计划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提出审计要求,布置具体审计事宜;

5.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6.审计过程中,科研处、财务处、资源保障处等相关单位及被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7.根据规定的审计内容,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移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进行处理 

8.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科研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9.审计处向科研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0.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科研处根据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科研项目审计委托书》(见附件)交至审计处;

2.审计处在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负责协调和解决项目负责人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对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复核后征求科研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一式五份(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各1份)。

4.审计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审计费用由项目经费支付。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经科研处和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2.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合作(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合作(协作)合同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

4.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账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5.有关该类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其他相关资料。

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部门可视为不符合审签规定要求,不予审签。

(二)自主安排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对外协作、加工协议、采购合同)等;

2.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

3.项目参与实施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4.项目任务、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5.预算批复文件及经费到位资料;

6.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

7.经合作单位财务部门确认的外拨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8.经财务处审核的项目明细账、报表以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9.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10.完成情况报告及验收资料等;

11.成果资料,包括结题总结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证明材料;

12.专项(中期)审计报告;

13.若被确认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同意支付审计费用承诺单;

14.审计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3-11项资料,需由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资料,由其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被审计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或其他后果的,由被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白城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委托书

 

附件:

白城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

审计委托书

 

审计处:

兹有           学院(单位)       老师主持的科研项目“            (名称)”,项目主管为***,系***类项目。

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万元,其中:财政拨款***万元,地方配套资金***万元,学校匹配资金***万元,委托方资金***万元;项目经费实际到位***万元,其中:财政拨款***万元,地方配套资金***万元,学校匹配资金***万元,委托方资金***万元;项目经费实际支出***万元,其中:财政拨款***万元,地方配套资金***万元,学校匹配资金***万元,委托方资金***万元。计划             日结题验收。

根据                  等有关规定,需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特委托你处按相关规定审计。

科研处